《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》10月1日起施行,政企单位请对照这份行动清单自查

2026年8月7日,公安部正式发布《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》(公安部令第176号),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。该办法共23条,主要规定六方面内容,包括明确监督检查对象、监督检查方式、监督检查内容、监督检查机制、检查结果运用及相关法律责任。

同步废止2018年发布的《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51号)。这并非简单的名称更换,而是一次监管逻辑、执法标准和制度体系的结构性升级。

新旧对比

对比维度旧规(151号令)新规(176号令)
名称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
立法依据《网络安全法》为主多法协同(含《数据安全法》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)
监管对象2类8类(新增关基、数据处理者、个人信息处理者等)
检查内容传统网络安全网络+数据+信息+算法安全
检查手段现场检查为主线上巡查+远程检测+现场检查(含漏洞探测、渗透测试)
监管逻辑清单式合规结果式监管


距离新规生效仅剩45天,留给各单位自查整改的时间已经非常紧迫。 以下6条行动清单,是政企负责人在10月1日前必须完成的“必修课”。

行动一:自查等保合规情况

对应条款:第七条第四项

根据办法第七条,公安机关将重点检查被检查对象“是否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、等级测评、建设整改、自查等安全保护义务”。

请立即自查:等保定级备案做了吗?等级测评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?整改报告是否按要求提交?任何一项缺失,都可能成为被检查时的“扣分项”。


行动二:盘点数据处理活动

对应条款:第十条(数据安全义务)

办法明确要求被检查对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数据安全义务。请立即梳理:你们单位收集了哪些个人数据?这些数据存储在什么地方?谁有权访问?是否建立了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?数据安全不是“有就行”,而是要经得起检查的“细账”。

 

行动三:审查算法推荐服务

对应条款:第九条(容易被忽略的一条)

如果你所在单位使用了个性化推荐、内容分发等算法服务,请务必建立算法安全管理制度。这是办法第九条的要求,也是很多企业容易忽略的盲区。

 

行动四:梳理关基资产清单

对应条款:第七条第五项

办法第七条第五项明确检查“是否依法履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义务”。请先确认本单位是否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。如果是,关基保护义务是否已落实到位?包括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、安全保护制度的建立等。

 

行动五:建立应急响应预案

对应条款:第八条(重大安保期间重点检查)

办法明确将重大活动安保期间的重点检查内容纳入监督检查范围。重大安保期间的应急预案和演练记录必须准备到位,别等到检查时才“临时抱佛脚”。

 

行动六:指定对接负责人

确保公安上门时有人能配合

办法实施后,公安机关将对网络运营者、数据处理者、个人信息处理者等开展监督检查。请务必确定网络安全/数据安全负责人,确保公安执法人员上门检查时,有人能够配合说明情况、提供所需资料。

 

特别提醒:

本次办法是对2018年《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》的修订,监督检查方式包括线上巡查、线下核查、日常检查、专项检查等。值得注意的是,办法还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“合理确定现场检查的频次、范围、方式,避免重复检查、交叉检查”,“尽量联合开展检查,减少企业负担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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